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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国利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453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被执行人曹国利,女,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移送执行曹国利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国利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支付诉讼费600元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七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国利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