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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莹与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李莹,男,1958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发。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莹依据已生效的(2004)西民二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4年9月27日终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莹本次恢复执行的事实及理由系其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开办单位陕西省商贸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相关规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恢复执行。但因其并未提供陕西省商贸学校与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存在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及其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另申请执行人李莹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省亚大实业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具体办公地址,故其恢复执行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莹本次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