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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庆、侯荣生诉被告于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庆,侯荣生,于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216号原告王忠庆,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侯荣生,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国,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庆、侯荣生诉被告于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庆、侯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王忠庆、侯荣生负担。审 判 长  徐赫彦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王靖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