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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中福、姚中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姚中福,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中喜,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上诉人姚中福因与被上诉人姚中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中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中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中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姚中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露露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