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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52张福生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毛银红,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52号原告张福生,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银红,住丹阳市。第三人张毅,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生诉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审 判 长  沈冀华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