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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开红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红,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黄开红,男,1980年6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黄开红与被执行人陈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开红依据(2016)渝0111民初6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琳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琳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覃少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有退赔款,目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覃少敏财产,目前尚未变现,本院已将陈琳的该笔退赔款予以冻结。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两个银行账户,另经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陈琳。因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8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