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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与闵崇茂、陆凤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闵崇茂,陆凤琼,谢端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96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负责人:李可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博,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承,该社员工。被告:闵崇茂,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凤琼,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谢端新,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诉被告闵崇茂、陆凤琼、谢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李卫华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