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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建新西街。法定代表人:童旭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上诉人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6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与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欠付上诉人租赁费用等,且被上诉人与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也是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最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二、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本案是由被上诉人与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作为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莱州市,故本案应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四、被上诉人和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涉及多起案件,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最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向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莱州市“馨盛家园”项目的部分工程款,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作出(2014)莱州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现该案正在原审法院执行过程中。现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主张被上诉人作为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逃避债务,将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建设工程,却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签订,损害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诉请判令被上诉人对(2014)莱州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中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明审判员 赵秀红审判员 徐承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