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92号赵森,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街××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6××××8666李青双,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东城国际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李松社,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天地小区××楼××单元××室赵森申请李青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2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2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