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叶晓鹏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3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晓鹏,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晓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晓鹏利用担任北京融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本市海淀区)员工,负责房屋买卖交易促成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被害单位中介佣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叶晓鹏于2016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叶晓鹏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北京融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被害单位对叶晓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晓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晓鹏的供述,证人蔡某、李某、罗某、王某、闫某、杨某的证言,银行转账业务回单,牡丹灵通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谅解书,融科地产成交报告,签约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晓鹏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晓鹏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晓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晓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鹏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