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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华兴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华兴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沙地元10号5幢-1。法定代表人:叶满雄。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华兴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场C区M1(土名五七场)。投资人:梅秀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华兴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