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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春苗与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苗,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88号原告石春苗,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温利选,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C区1-3层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91431。法定代表人崔茂新,职务不详。原告石春苗诉被告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石春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春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苗撤诉。案件公告费260元,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春苗负担。审 判 长  霍凤琴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