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春苗与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苗,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88号原告石春苗,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温利选,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C区1-3层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91431。法定代表人崔茂新,职务不详。原告石春苗诉被告天津市崔心意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石春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春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苗撤诉。案件公告费260元,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春苗负担。审 判 长 霍凤琴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