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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