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贵宝、朱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贵宝,朱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阳贵宝,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朱传智,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申请执行人阳贵宝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7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被执行人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已设置抵押,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