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国忠与曲忠贵、阚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忠,曲忠贵,阚敬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49号原告:杜国忠,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被告:曲忠贵,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生,住长春市。被告:阚敬刚,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忠诉被告曲忠贵、阚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忠贵、阚敬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忠撤回对被告曲忠贵、阚敬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杜国忠负担。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