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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国忠与曲忠贵、阚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忠,曲忠贵,阚敬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49号原告:杜国忠,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被告:曲忠贵,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生,住长春市。被告:阚敬刚,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忠诉被告曲忠贵、阚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忠贵、阚敬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忠撤回对被告曲忠贵、阚敬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杜国忠负担。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