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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图与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图,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95号原告:王图,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民华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王图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图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图承担。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