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运良,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建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叶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财,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张运良,男,1973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77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运良、陈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运良、陈桂英所有的座落于广昌县盱江镇莲花商住小区昌莲阁14号楼702室住房一套及底层储藏间一间,现因该房产以22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房产过户的需要,需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运良、陈桂英所有的座落于广昌县盱江镇莲花商住小区昌莲阁14号楼702房及储藏间【房产证号:广房权证(2008)盱字第******号,建筑面积115.89㎡,储藏间为14号楼**号,面积11.73㎡,详见广房他证(2011)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上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