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小萍与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萍,谭香兰,王小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49号原告:刘小萍,女。被告:谭香兰,女。被告:王小渊,男。原告刘小萍与被告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小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根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春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