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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明兵、陈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兵,陈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91-8号申请人:马明兵,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华军,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华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华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