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熊桂辉与余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桂辉,余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653号原告:熊桂辉,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才,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系熊桂辉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伟,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1501、1502、1601、1602、1701、1702、1801、1802室,626号101、201室。负责人:沈承章,经理。原告熊桂辉为与被告余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熊桂辉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案已由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编号:普人调字(2017)第064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桂辉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桂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熊桂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学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