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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宁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宁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仿冒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967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宁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宁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宁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姚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