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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和平、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平,余波,王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平,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波,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若玉,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和平、余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和平、余波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管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方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