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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龙与被告韩朝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龙,韩朝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12号原告:杨保龙,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朝献,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杨保龙与被告韩朝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韩朝献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晨晖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华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