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颖斐与罗小辉、陈雪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54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辉,陈雪娇,唐颖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辉。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娇。委托代理人:彭惠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颖斐。委托代理人:黄庆锋,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梓斌,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小辉、陈雪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罗小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唐颖斐支付赔偿款57649元。二、陈雪娇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唐颖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唐颖斐负担391元,罗小辉、陈雪娇连带负担1241元。罗小辉、陈雪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关于唐颖斐维修车辆的时间,以及其消极、不配合定损、维修的认定错误。根据涉案车辆的维修明细可以判断,2016年7月22日送交涉案车辆维修,2016年8月3日提取已经维修好的涉案车辆。另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罗小辉即与唐颖斐联系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由4S店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因此,罗小辉和陈雪娇不存在拒不接听电话,消极、怠慢配合定损的情形。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车辆的损失金额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未经司法鉴定即作出判决,对唐颖斐维修涉案车辆的合理性未经审查。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雪娇与罗小辉是朋友关系,陈雪娇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陈雪娇不承担责任,罗小辉对涉案车辆发生的维修费57649元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一、二审受理费全部由唐颖斐承担。被上诉人唐颖斐答辩称:其不同意罗小辉、陈雪娇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罗小辉的驾驶证记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罗小辉所驾驶的粤B×××××号小型面包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诉讼中,罗小辉与陈雪娇陈述,其二人为朋友关系,罗小辉因借用陈雪娇的车辆到广州找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粤B×××××的小客车的维修费用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小辉和唐颖斐作为肇事车辆的双方驾驶人,应协商确定车辆的维修机构和维修费用。在双方未能就维修机构和维修费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唐颖斐将粤B×××××的小客车交由4S店维修,该4S店在维修车辆后出具了相应的维修清单和发票,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而罗小辉和陈雪娇主张受损车辆粤B×××××的小客车应经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实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雪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小辉和陈雪娇在诉讼中一直主张双方系朋友借用车辆关系,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罗小辉所驾驶的粤B×××××号小型面包车存在缺陷或者罗小辉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罗小辉的驾驶证属于小型面包车准驾车型,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有效期内;粤B×××××号小型面包车也处于检验有效期内。而唐颖斐在诉讼中亦未能举证证明陈雪娇将车辆借给罗小辉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粤B×××××号小型面包车的所有人陈雪娇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依法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未查明陈雪娇是否存在过错,即判令陈雪娇对罗小辉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陈雪娇承担连带责任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陈雪娇关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632元,由唐颖斐负担391元,罗小辉负担1241元。二审受理费2482元,由罗小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凯珊刘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