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金席与王林春、王金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席,王林春,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9号申请人王金席,男,1985年7月26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林春,男,1982年3月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77年1月11日生,住云县。申请人王金席与被执行人王林春、王金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申请人王金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补偿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申请人王金席本息共计170000元(已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2016)云09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