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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徐秀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徐秀云,程健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徐秀云,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健芯,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秀云、程健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秀云有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并于2017年1月1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5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陈胜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6)浙0784执53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徐秀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秀云、程健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秀云有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并于2017年1月1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6)浙0784执5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6)浙0784执5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6)浙0784执5332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号(2016)浙0784执5332号案由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徐秀云,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董宅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4241424。被执行人:程健芯,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古山镇下宅村后山路146弄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2233619。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无。车辆:无。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其他财产: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实施组长意见同意。年月日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