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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孙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孙思友,杨立会,韩建龙,付传星,裴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414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海,行长。被执行人:孙思友,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杨立会,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韩建龙,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付传星,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裴传荣,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思友、杨立会、韩建龙、付传星、裴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