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秦利鹏、肖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才,秦利鹏,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078号原告:张金才,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58********,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南社村南新巷**号,农民。被告:秦利鹏,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0********,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街村*组,居民。被告:肖辉,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9********,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楼村东巷*组,居民。原告张金才与被告秦利鹏、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金才负担。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