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明光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光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975号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体育路公租房1-1-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42055P(1-3)法定代表人:王锦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2638808F(1-1)法定代表人:杨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姜梦丽,该公司法务。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明光市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万德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基于其证据不足撤回其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