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明甫、王姝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甫,王姝,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43号原告:代明甫,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0日。原告:王姝,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8日。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甫、王姝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代明甫、王姝未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代明甫、王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