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保才与熊中炎、周全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才,熊中炎,周全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28号原告:张保才,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卢冬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中炎,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周全昌,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才诉被告熊中炎、周全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才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张保才。审 判 长 王 潇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人民陪审员 孟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