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38号原告:曹某,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大专文化,住常宁市。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股份或者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属于原告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奥迪汽车一辆进行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股份或者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雪峰代理审判员 曾 婷人民陪审员 滕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荣达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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