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赖章元与刘寒堙、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章元,刘寒堙,张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742号原告:赖章元,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寒堙,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宏涛,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赖章元与被告刘寒堙、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赖章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章元以愿意与刘寒堙、张宏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赖章元负担。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素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