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赖章元与刘寒堙、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章元,刘寒堙,张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742号原告:赖章元,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寒堙,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宏涛,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赖章元与被告刘寒堙、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赖章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章元以愿意与刘寒堙、张宏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赖章元负担。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素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