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东木头市***号。负责人杨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陕05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869.04元及利息,诉讼费1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执行立案时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党某某撤回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