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字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字409号原告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4号21#1-9门。法定代表人刘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64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阳君成道路排水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