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锦州滨海新区,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91行审3号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世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朗,系该局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晓宇,系该局监察二科科长。被执行人: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上甸子村。法定代表人:马兆荣。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的锦滨环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为: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二、罚款伍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的锦滨环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锦滨环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森代理审判员 耿 丹人民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