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邱周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周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55号罪犯邱周斌,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邱周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周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邱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周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305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周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邱周斌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周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