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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625号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郭普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法定代表人:郭荣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新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郭荣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新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经济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