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卞多成诉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多成,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多成,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农场。投资人:董玮杰,场长。上诉人卞多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以下简称新官奶牛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2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多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新官奶牛场支付卞多成场地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7,615元,牛粪损失25万元,及工人工资115,000元。事实与理由:新官奶牛场存在违约行为,给卞多成造成上述损失,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同意上诉人卞多成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卞多成立即将牛粪及牛粪加工处理设施清运、搬离新官奶牛场场地(XX公路XX号及场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4日、1月21日,新官奶牛场与卞多成就新官奶牛场总场与分场的牛粪交接、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事宜分别签订了的《牛粪处理合同》各一份,约定:乙方(卞多成)每日将甲方(新官奶牛场)总场及分场清理集中的牛粪及时清运出奶牛场,……,乙方必须在牛粪装运、处理、存储和销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道路的污染,保持场所整洁卫生;……,甲方每年末(总场、分场分别)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未及时装运清理牛粪的,甲方有权扣减上述费用;第一年甲方(总场、分场分别)另外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万元,作为乙方建设水泥场地等设施资金……等内容。双方约定的总场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分场的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30日。后新官奶牛场就总场又与卞多成签订《关于现行牛粪处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总场的合同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卞多成将新官奶牛场产生牛粪简单处理后,大量堆放于新官奶牛场位于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奶牛场及附属场地(含总场、分场)内。新官奶牛场就总场支付卞多成合计61,000元,就分场支付卞多成40,000元。2016年4月8日,政府环保部门在环境监察检查中发现:新官奶牛场内牛粪堆放场无围堰,无防雨棚,牛粪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瓦洪公路雨水沟内有粪水排放,涉嫌环境违法。2016年9月27日,政府环保部门由检查发现:新官奶牛场内存在牛粪未经处理,任意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粪水与干粪未经分离,雨污水混流,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政府环保部门遂两次要求新官奶牛场、卞多成整改。新官奶牛场、卞多成双方(总场、分场)的上述服务合同实际履行至2016年10月4日(含当日)终止。现新官奶牛场内牛粪堆放情况至今未有改善。新官奶牛场、卞多成就纠纷协商不成,以致涉诉。一审法院认为,新官奶牛场、卞多成签订的《牛粪处理合同》及《关于现行牛粪处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新官奶牛场、卞多成在合同中约定由卞多成清运新官奶牛场产生的牛粪,并约定卞多成在牛粪装运、处理、储存和销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道路的污染,保持场所的整洁卫生等合同内容,但卞多成将数年来产生的牛粪堆放于新官奶牛场场所内,数量巨大,未及时清运,现已造成了对周围环境的损害,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新官奶牛场、卞多成签订的合同已届满到期,卞多成理应清运牛粪并搬离相关牛粪加工处理设施;故新官奶牛场要求卞多成将合同履行期间的牛粪清运出奶牛场并搬离相关处理设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卞多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牛粪(奶牛场总场2013年1月14日至2016年10月4日产生,分场2013年1月21日至2016年10月4日产生)及卞多成方牛粪加工处理设施清运搬离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XX公路XX号及附属场地)。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上海新官奶牛养殖场、卞多成各半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人二审期间提出的上诉请求如果超出了一审审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另案主张。本案是新官奶牛场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卞多成在一审期间并未提起反诉,现其提出的上诉请求在一审期间亦并未涉及,因此卞多成的上诉请求非属二审法院审理范畴。现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卞多成可以另案主张,其上诉请求本院径行予以判决,于法有悖,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卞多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