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69号原告常某,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袁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黄 凯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