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英、颜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学兵,黄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560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龙,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辉,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学兵,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英,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兵、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被告颜学兵、黄英已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95元,减半收取计744.48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