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恢3号赵纯阳与满桂香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纯阳,满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赵纯阳,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东兴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504130018。被执行人:满桂香,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教场坪生资公司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91226002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纯阳与被执行人满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满桂香的财产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周志龙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