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15号邬达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邬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支公司已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所涉案件款109487.20元及申请执行费1542.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