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韩社社、王发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韩社社,王发成,王红云,王中,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韩社社,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发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红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韩社社、王发成、王红云、王中、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社社、王发成、王红云、王中、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633260.28元及执行费8732.6元全部缴至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3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