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金安与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安,王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安,男,汉族,1946年5月2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荣荣,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荣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