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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金安与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安,王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安,男,汉族,1946年5月2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荣荣,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荣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