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39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