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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39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