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炳贵与贾德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炳贵,贾德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76号原告:吕炳贵,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贾德和,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吕炳贵与被告贾德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炳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炳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