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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裕隆天顺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天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318号原告: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占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平顶山裕隆天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裕隆天顺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振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汝州市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