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双与被告刘文军、杨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双,刘文军,杨朝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57号原告:王晓双,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奎,男,系王晓双丈夫。被告:刘文军,男。被告:杨朝辉,男。原告王晓双与被告刘文军、杨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王晓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王晓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