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鹏伟与张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伟,张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446号原告朱鹏伟,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邢亚男、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喜,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鹏伟诉被告张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双喜从2013年下半年从原告朱鹏伟处购买模板方木共计欠款254900元,被告张双喜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4900元的欠条一份,于2016年3月13日出具25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至今未偿还货款。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双喜同意于2017年7月至31日前向原告朱鹏伟返还货款254900元,如不能返还货款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计至还清货款时止。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被告张双喜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